天津市总工会关于职工重病住院关爱资金使用办法的补充规定
 

津工通〔2018〕89号


今年7月20日,市总工会印发了《天津市总工会关于设立职工重病关爱资金的实施办法(试行)》(下称《办法》),出资1亿元设立职工重病关爱资金,自8月1日起对在职持卡会员开展重病住院慰问。《办法》实施以来,各级工会积极落实,受益人数不断增长,持卡会员普遍欢迎。为进一步加大普惠服务职工覆盖面,为更多的职工送去党的温暖,落实好“面向基层、面向普通、面向弱势、面向急难”工作要求,更好地满足基层和职工的需要,现对职工重病住院关爱资金使用办法做补充规定如下:

一、扩大慰问范围

在《办法》规定的慰问条件——“因工伤、职业病或患规定范围内重大疾病而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不变的基础上,将因其他疾病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情形也纳入慰问范围。

二、增设慰问金标准

在《办法》规定的慰问金标准——“因工伤、职业病或患规定范围内重大疾病每年首次住院给予一次性2000元慰问金”——的基础上,对每年首次因其他疾病住院治疗的在职持卡会员给予一次性500元慰问金。

以上两种慰问金不能重复享受。

三、增加慰问形式

由职工所在单位工会组织将500元慰问金和慰问信发放给职工;慰问金以现金形式发放。

四、其他规定

1.对《办法》所附《会员住院慰问申报表》及《会员住院慰问金汇总申请表》版式予以调整,自本补充规定施行之日起按新版填报。

2.慰问对象均以在职持卡工会会员为限。慰问金的发放管理、申报和拨付手续均按《办法》执行。

3.本补充规定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本补充规定与《办法》不一致的,依本补充规定执行。

4.本补充规定由市总工会权益保障部负责解释。

5.根据本补充规定精神及各级工会执行《办法》过程中所反映的问题,制定了《天津市总工会关于职工重病住院关爱资金使用办法的补充规定解读》,随本补充规定一并印发执行;其中涉及对《办法》有关规定解释的内容,与《办法》同时生效。


天津市总工会

2018年10月15日

附件【附件1 会员住院慰问申报表(2019年版).docx已下载
附件【附件3 天津市总工会关于职工重病住院关爱资金.doc已下载
附件【附件2 工会会员在职证明.docx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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