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通知》(国发[2006]22号)、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6号)和《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离退休费计发办法及相关政策
(一)离退休费计发办法。
2006年7月1日后离退休、退职的人员,在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暂按下列办法计发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
1.离休人员。
离休费按本人离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或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全额计发。
2.退休人员。
公务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
机关技术工人、普通工人退休后的退休费分别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
3.退职人员。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技术工人、普通工人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退职后,其退职生活费按本人退职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6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
(二)相关政策。
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应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自行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对有特殊贡献人员提高退休费比例,继续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增加离退休费的办法及相关政策
(—)增加离退休费的办法。
2006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已到达离退休年龄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以及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了退职手续的人员,从2006年7月1日起增加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具体办法是:
1.离休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离休费:行政管理人员,县处级正职670元,县处级副职490元,科级及以下职务350元;专业技术人员,正高级职务990元,副高级职务540元,中级及以下职务350元。
2.退休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管理人员,厅局级750元,县处级450元,乡科级275元,科员及办事员18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70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40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275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180元;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275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180元。
3.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的退休老工人,增加退休费340元。
4.退职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退职生活费:行政管理人员,县处级315元,乡科级195元,科员及办事员130元;专业技术人员,副教授及相当职务28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195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130元;工人,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30元。
5.这次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对于1993年9月30日以前离退休的干部,按职务、工资额或工作年限对应标准增加离退休费的,仍以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时增加离退休费的办法所确定的对应关系为准。机关事业单位中,离退休时未确定职务的行政管理人员,按工资额对应标准增加离退休费(见附表一);事业单位中,离退休时未确定专业技术职称或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按工资额对应标准增加离退休费(见附表二);在机关中退休的干部,按工作年限增加退休费的,标准为:工作年限31年及以上的275元,30年及以下的180元。
按工资额和工作年限对应标准增加离退休费的,不涉及职务和其、也待遇问题。
6.按国务院国发[1986]26号文件规定,享受原工资100%退休费的退休老专家和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厅字[1985]340号文件规定,按其原基本工资额100%发给退休费的“两航”起义人员,按同职务在职人员的平均增资额增加退休费。
(二)相关政策。
1.确定离退休人员的原任职务,均按干部管理权限批准的职务为准。高职低任或免职时,经批准保留原职务待遇的,可按批准享受的待遇增加离退休费。离休时或离休后经批准享受局、处级待遇的,可按享受的职级增加离休费(享受待遇的批件中,凡未加“正”字的,均为“副”职)。
2.离退休后所在单位规格发生变化的,仍按其离退休时的职务级别增加离退休费。
3.这次增加的离休费,计入离休干部每年加发的l至2个月生活补贴的基数,自2006年起执行并全额发放。
4.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需填写《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退职人员增加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审批表》,并按管理权限审批。增加离退休费的情况,由各区县、各部委办局汇总后报市人事局。
本实施意见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天津市人事局
天津市财政局
二OO六年十一月十五日